问题 | 青岛新生儿落户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青岛新生儿落户需要的材料如下: 1、婴儿母亲、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或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 3、《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无上述证明的,提供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非婚生婴儿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4、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应当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婴儿父母与婴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5、拟落户地父母一方系集体户的,应当提供集体户所在单位证明; 6、拟落户地父母一方系村民的,应当提供村委会接收证明。 落户口办理流程: 1、用医院开具的孩子出生证明到当地的妇幼保健站开具正式的出生医学证明; 2、到拟落户所在居委会开具“新生儿入户申请表”; 3、带齐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到拟落户所在街道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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