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西安市c类接触者隔离政策: 1、对西安口岸入境目的地为外省的人员,实施14天集中隔离,第1,4,7,13天进行核酸检测,其中第13天要求核酸平行检测+抗体检测,点对点送至离陕交通工具; 2、对目的地为陕西省的入境人员,实施21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隔离措施,即在西安口岸集中隔离14天,隔离期满后,本省外市的,由目的地城市点对点闭环接回,目的地为西安市的,继续在市级入境隔离场所集中隔离至21天,由目的地所在区县点对点接回并落实7天居家隔离。 3、对外省口岸隔离期满返回西安人员,由各区县、开发区指挥部“点对点”闭环接回,补足21天集中隔离,后继续落实7天居家隔离管控措施。 4、对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区)来返人员,落实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措施和2次核酸检测。 5、对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不含中高风险地区及其所在县)来返人员,落实居家隔离14天的措施和2次核酸检测。 6、对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省和重点边境省份来返人员实施健康监测14天和1次核酸检测等措施。 7、自8月13日零时起,对省外新入西安市人员实行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