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投保有哪些误区 |
释义 | 交通事故保险投保有哪些误区 1、超额投保等于超额赔付 大多车主认为,提高车损险的保额就能获得更高的赔付。实际上,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所以超额投保、不足额投保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在此,车险100提醒车主买车险时,保费可以按投保时新车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即便二手车,也可通过专业人员评估其市场价值,以此作为投保金额上限的标准。 2、投保全险等于保险公司全陪 全险只是一个普通说法,它在法律上并不是准确概念。车主们所说的全险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险及不计免赔等多种保险。许多车主认为,爱车只要上了全险,发生任何事故都会全赔。实际上不一定,如发生人为打砸致车受损、车辆零部件被盗等,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此外,车子如果在地震中受损、加装设备损坏、司机违章驾驶,以及汽车自燃、爆胎等情况,保险公司也是不赔的,只有投保了相应的附加险,才能获得相关赔偿。 3、事故现场无须保留 许多车主对相关部门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办法的误读,没有保留事故现场,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保险公司需要到现场查勘、定损,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损失情况,对于了解事故成因、责任归属,确定损失大小,准确、合理地计算和支付赔款。因此,未保留事故现场的,保险公司可能不予理赔。 4、出险修车非4s店不去 当您的保车出险后,不是所有的车都必须到4s店维修。损坏的机动车在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车辆出险后,有的4s店报价严重偏离市价时,保险公司就会要求车主到其他店面进行修理。所以,车主在修理车辆付费前应先确认保险公司定损金额,如果发现价格有差异,应尽量要求修理厂协助确认维修金额。如果出现维修与定损金额上的偏差,那就应要求第三方评估,进行纠纷快速处理。 交通事故商业保险的类型 1、三者险全称是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2、车损险 车损险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 3、盗抢险 盗抢险全称是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可见,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包含两部分:一是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二是因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合理费用支出。对上述两部分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损失。 4、不计免陪险 “不计免赔险”,正式名称为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是车险的一个附加险种,车主只要投保了这个险种,就能把本应由自己负责的5%到20%的赔偿责任再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于这个附加险保障全面,而费率却相对便宜,所以一经推出就很受车主欢迎。通常是指车主在投保购买此险种后,将车主由于事故责任所承担的免赔金额转给保险公司,车主领到的理赔额会更多。但不计免赔险只将车损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在购买车险时,车主应给车损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分别投保不计免赔险,使自身理赔权益达到最大化。 5、玻璃险 玻璃险,即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破碎的损失的一种商业保险。玻璃破碎,是指被保车辆只有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不包括车灯、车镜玻璃)出现破损的情况。 6、自燃险 即车辆附加自燃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路、线路、油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引起火灾,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7、司*险 机动车辆司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司*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座投保时指定的各种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所致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司*险主要的保险保障是司乘人员人身伤亡、医疗费用支出的赔偿。 8、划痕险 划痕险是车损险的附加险,即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可投保划痕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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