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律师事务所(分所)只能选择、使用一个名称;2、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3、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4、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