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生育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也就是说,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期间应享受的个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补足差额;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期间应享受的个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全额支付给个人。 一、申请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 1、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保,生育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以上; 2、在符合国家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3、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 二、生育津贴领取所需材料: 1、需要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2、需要提供生育津贴申请表,可以自行到网上下载。 3、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最好携带复印件。 4、需要提供已经准备好的生育证明和准生证。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