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烟台生育津贴2022年最新政策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烟台生育医疗费用: 1.生育的医疗费用。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住院分娩时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住院手术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及分娩时因生育引起疾病、合并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支付,标准为 800 元,与生育的医疗费用合并支付。 2.计划生育的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按项目定额支付。 具体支付标准为:妊娠不满 4 个月以下流产的,定额为 400元;妊娠 4 个月以上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出)的,定额为 9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定额为 180 元;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定额为 120 元;绝育手术的,定额为 1200 元;复通手术的,定额为 1500 元。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 30 天乘以产假天数计发,按下列标准发放: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享受 98 天生育津贴,难产符合剖宫产指征实行剖宫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 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生育津贴;怀孕满 4 个月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取出)的,享受 42 天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一)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等待期与基本医疗保险等待期一致。女职工生育当月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满三个月(含异地转移接续时限,不含补缴时限)的,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实行据实结算。 (二)生育津贴。女职工自本地参保缴费之日起,生育当月连续足额缴费满 12 个月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生育津贴。生育当月连续缴费不满 12个月的,待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 12个月后,自次月起按月补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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