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以上的一点五倍,两倍,三倍都包括本数。 月计薪天数是21.75天,日工资标准为月工资除以21.75天,以此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 对于拖欠加班费,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经责令支付而不支付,可以要求支付相当于拖欠工资百分之五十到一百的经济赔偿。 如果为足额支付工资或者欠缴社保,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单位不是参照法律规定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制定考核标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主张相当于双倍补偿的赔偿。 如果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