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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申请办理弃土场手续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临时用地书面申请或申请文件(原件);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3、用地勘测定界图,要求在图上标明各点坐标(80坐标)。红线图上要求用地单位及被用地单位签字盖章认可(原件);
    4、土地利用现状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注拟用地范围,但坐标必需与勘测定界坐标一至)(原件)
    5、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需提交区规划部门同意临时建设的书面意见,并出具规划用地范围图。(原件)
    6、涉及占用林地、水利设施用地、河道用地范围等地的,需提供林业、水务部门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原件);
    7、涉及对生态红线有影响的,需提供发改部门书面意见。
    8、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 (原件);
    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有地质灾害隐患的还需提供地质灾害隐患治理方案(按地质灾害隐患治理方案完善相关安全措施,方可弃土)。
    10、自行拆除临时用地范围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保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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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2:4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