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一方的传销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
释义 | 夫妻一方因传销所承担的债务一般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不需要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根据相关规定,除非夫妻双方约定个人负担债务,或一方未经同意资助非抚养义务亲朋的债务,或独自从事经营活动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其他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因传销所承担的债务一般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传销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一方传销所欠的债务,一般不是用于家庭生活的。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拓展延伸 夫妻一方的传销债务是否会对另一方产生连带责任? 夫妻一方的传销债务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对另一方产生连带责任。根据法律原则,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共同财产制度,因此,一方的债务可能会对夫妻共同财产产生影响。如果传销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的债务,并且另一方在债务形成时具有知情、默许或共同参与等情况,那么另一方可能会被认定为连带责任人。然而,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的事实来判断。因此,建议夫妻双方在面临传销债务问题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结语 夫妻一方的传销债务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对另一方产生连带责任。根据法律原则,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共同财产制度,因此,一方的债务可能会对夫妻共同财产产生影响。建议夫妻双方在面临传销债务问题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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