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单方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
释义 | 许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但如何认定债务性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仔细分析。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包括10个方面。如果无法证明该债务存在或者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单方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并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仅为个人债务。反之,如果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存在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但是债务性质该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夫妻中的一方可能会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但是这些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进行认定。如果这些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这些债务用于夫妻一方的个人消费或者用于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在判断债务性质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仔细的分析和判断。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1、离婚案件中,主张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除了要证明债务的真实存在并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外,还有责任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即:夫妻单方以个人名义所举的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债务,关键在于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债务确实存在以及该债务是产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二、对于夫妻以单方名义所举的债务不一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2、如果不能证明该债务是存在的、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单方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并且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不可以为夫妻共同债务,只为个人债务;反之,如果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是存在的,并且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欠的可以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来偿还。 结语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但是债务性质该如何认定,需要进行认定。如果这些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这些债务用于夫妻一方的个人消费或者用于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在判断债务性质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仔细的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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