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查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楼盘、超出预售许可范围的商品房,请勿购买,也不要交纳预付款、定金、诚意金等任何名义的购房款项。 2、慎交房款。在购房时请注意将购房款交存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交存账号应与公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登记的监管账号一致。 3、及时备案。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要求开发商及时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您可通过开发商提供的业务编码和查询码,登录当地房管局门户网站进行业务查询;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合同,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查询合同备案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