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是工程造价审定的主体 |
释义 | 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需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包括提交结算报告和资料。审价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对结算书进行审定。如无明确约定或争议无法解决,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指定具备司法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建筑法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要求进行材料检验,确保质量,竣工时不得有质量缺陷,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法律分析 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一般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通常是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审价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进行审定。当然,发包人和承包人也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的审定单位,如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审定的单位,对工程造价争议又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指定具有司法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造价鉴定。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结语 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通常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资料。发包人或委托的审价单位会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对结算书进行审定。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审定单位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指定具有司法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检验,确保质量合格。建筑工程竣工后需符合质量标准、拥有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和保修书,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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