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已达成结算协议或双方明确约定按固定价结算的情况下,无需申请造价鉴定。除此情形之外,双方对结算价款存在争议的,可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需要说明,固定总价合同中,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可以直接申请进行增减项造价鉴定,而无需对工程整体造价进行鉴定。另外,对于工程量无争议的,仅对工程项目单价有争议的,亦可仅对单价进行鉴定。风险提示:如果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可以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