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内容 |
释义 |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内容 1、可仲裁性的审查。 争议的可仲裁性,即某一争议事项是否可交由仲裁解决。 2、对仲裁协议(条款)有效性的审查。 关于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各国立法及国际条约均规定对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依对其适用的法律加以确定;仲裁协议则依协议准据法或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予以确定。 3、对程序公正性的审查。 程序公正作为各国司法程序上的基本原则,同样也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4、对是否违背公共政策的审查。 一般而言,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执行地国法院会对裁决是否违背本国之公共政策进行审查。公共政策是各国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保护本国基本道德、准则和政策、利益的最后防线,是各国拒绝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传统依据。 国际商事仲裁的种类有哪些 1、临时仲裁 仲裁庭为特殊的任务而设立,处理完争议案件以后即自行解散。在临时仲裁中,整个仲裁程序的安排都由当事人保持完全的控制,即决定仲裁员的指定方式及管辖范围,也决定仲裁地点和仲裁程序的进行。 2、常设仲裁 常设仲裁,又称机构仲裁,是一种由当事人合意选择仲裁机构解决其争议的国际商事仲裁。 3、友好仲裁 以仲裁员是否必须依照法律作出裁决为标准,可以将国际商事仲裁分为友好仲裁和依法仲裁。友好仲裁,是指仲裁庭经双方当事人授权,在认为适用严格的法律规则会导致不公平结果的情况下,不依据严格的法律规则,而是依据它所认为的公平的标准做出对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裁决。 4、依法仲裁 依法仲裁,是指仲裁员必须按照法律作出裁决,不能像友好仲裁一样依照友好仲裁人所认为公平合理的标准做出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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