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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强制保险的赔偿
释义
    (一)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表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重要制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这对及时充分地使受害人获得赔偿,分散机动车驾驶人的风险,有重要意义。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2008年2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二)有关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介绍
    1.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
    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大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强制保险的保额范围内,不论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过错都给予赔付。法国、美国一些州和我国台湾地区等采取这种办法。比如,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五条规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体伤、残废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论有无过失,在相当于本法规定之保险金额范围内,受害人均得请求保险赔偿给付。二是有的国家如日本规定,发生事故后在被保险机动车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给予赔付。在日本,实践中机动车碰撞行人后一般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2.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修改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强制保险只赔偿人身伤害,不赔偿财产损失。据了解,美国、德国、法国、韩国、新加坡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既包括人身伤害,也包括财产损失。日本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只包括人身伤害,不包括财产损失,机动车之间的车辆毁损以及碰撞行人后造成的财产毁损,机动车一方要通过商业保险来解决。
    3.强制保险的赔偿数额
    不少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额较高,发生事故后大体上可以弥补受害人受到的损失。
    德国的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原先对人身伤亡的保额为250万欧元,对财产损失的保额为50万欧元。投保人支付的保费,根据驾驶人的驾龄、年龄、交通事故率以及车辆的品牌、车型、排气量、颜色等因素,一般为200欧元至500欧元。2007年11月,德国大幅度提高了保额,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的保额为750万欧元,对财产损失的保额为100万欧元。
    韩国的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对死亡的保额1亿韩元;未留后遗症伤害的保额最高2000万韩元,最低80万韩元;留有后遗症伤害的保额最高1亿韩元,最低630万韩元。
    日本的强制保险,家庭用车的保费一般为每年1万5千日元。保险公司对死亡的保额为3000万日元;未留后遗症伤害的保额120万日元;留有后遗症伤害的保额最高4000万日元,最低75万日元。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强制保险,人身伤亡的保额不少于1亿港元。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保险,人身伤亡的保额为新台币170万元。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的过程中,有意见认为,现在保费过高、保额过低,远不能满足基本的赔偿要求,应予调整。也有的意见认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我国实行的时间不长,实践经验还不多,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从国外的发展经验看,保费、保额需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交通事故率等因素进行相应调整。
    一、交强险免责条款多少条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章赔偿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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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0:5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