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一,自行就医、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第二,门诊治专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第三,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第四,矫形、整容、镶牙、假肢、属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