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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述《公司法》中关于发起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释义
    

法律主观:
    


    股东 承担连带责任 的情况有如下几点: 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 一人公司股东 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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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5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