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反出资义务股东对公司的责任 |
释义 | 1、法理分析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如果股东未按约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即构成对其出资义务的违反。从一般法理上讲,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基础是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将自己的财产让渡于公司,形成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而公司应当将经营管理权及获益权让渡给股东,形成股权。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实际上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形成对公司的负债,公司此时可依据公司章程要求违反出资义务股东履行补缴出资,并可要求该股东支付应当认缴出资的利息损失。这种补缴出资的责任既具有违约责任的性质,也具有侵权责任的性质。 实践当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不愿追究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法律责任(通常是按股股东出资不足时),此时如何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2、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补缴责任。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未出资股东犯法吗 股东若没有按章程约定的义务缴纳出资额,则他应该承当两种责任:向公司补足出资以及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两种责任,一是补缴差额的责任;二是连带补缴差额责任。因此,股东必须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在公司成立之前,属民法典上的违约行为。 一般规定 公司法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是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一般规定,股东若没有按章程约定的义务缴纳出资额,则他应该承当两种责任: 1、向公司补足出资; 2、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非货币出资不足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允许股东以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出资,而且非货币出资的数额可高达注册资本的70%,但是非货币出资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增加了非足额出资的可能性。 因此公司法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了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两种责任,一是补缴差额的责任;二是连带补缴差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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