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权转让的方法吗 |
释义 | 公司章程是可以规定股权转让的方法的。但是如果是强制性规则则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是无效的,如果是任意性规则那么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是有效的。 一、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别有什么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别: 1、交易场所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除国有股权转让要求外,有关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没有强制性限制; 2、交易形式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股票的形式表现出来,股份是公司向股东出具的证明其持有股份的凭证。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通过出资证明书表现出来; 3、不同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申报其持有的股份转让限制性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申报其持有的股份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公司章程也可以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变更股权涉及到哪些问题 涉及到。股权转让说明股东的名字变更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名字变更之日起30日内需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而公司章程里载明的事项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名字变更了,那么公司章程就需要修改股东的名字,所以股权转让是涉及到公司章程的变更的。 三、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规则对股东应当如何知 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规则对股东知情权的影响:1、明确赋予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的索赔权;2、允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强化了股东知情权;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自由更具弹性和效率;4、股东有权就存在瑕疵的股东会决议提起无效确认之诉与撤销之诉;5、首次确认股东的退股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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