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本地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也设有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在此区间的费用按一定比例报。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有所不同。其中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800元。报销比例也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一级及以下为在职90%、退休95%,二级为在职85%、退休90%,三级为在职80%、退休85%。根据新出台的政策,桐乡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参保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16万元以上的部分,则列入职工大病保险,可按85%比例报销,上不封顶,且自负超过一定金额还可以享受大病保险二次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