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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年民法典中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定有哪些变化?
释义
    民法典免责条款的效力规定:对人身损害和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约定免责条款时应使用清晰明确的语言,避免产生歧义。例如,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不明确时,应只免除违约责任;免责条款未指明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过错责任时,应首先选择只免除过错责任。购销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明确免除已交付货物的瑕疵责任,不免除尚未交货的责任。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免责条款效力有哪些规定
    免责条款的效力要依据免责条款的内容而定,如果是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如何约定免责条款的内容
    使用清楚、明确,不易产生歧义的文字表述免责条款的内容,是当事人提出免责条款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免除或减少未来风险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如果免责条款的表述不明确,在发生疑义时,会被从严限制解释,以保护相对方的利益。例如:
    1、在免责条款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由于侵权责任规范“适当兼顾人类活动自由和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的特殊职责,在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不明确时,应选择只免除违约责任。
    2、在条款利用人可能负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免责条款未指明所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过错责任时。因对过错责任的追究是维护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基本要求,首先选择只免除过错责任。
    3、在购销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若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对货物的质量不提出异议,即视为货物合格,出卖人不负责。在这里,免除的是出卖人“已经交付的货物”的瑕疵责任,还是“尚未交货”的瑕疵责任?在用语不明确时,解释为只免除“已经交付的货物”的瑕疵责任,不免除“尚未交货”的责任。因为按一般理解,对尚未交付的货物在质量上是否合格,买受人难以知晓。
    结语
    免责条款的效力要根据其具体内容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免责条款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是无效的。在约定免责条款的内容时,应使用清晰明确、不易产生歧义的文字表述,以免引起疑义。例如,在免责条款未明确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应选择只免除违约责任。在条款利用人可能负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应首先选择只免除过错责任。在购销合同中,对于已交付和尚未交货的货物的瑕疵责任,应明确表述免除的范围。根据以上原则,确保免责条款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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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2: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