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原告:(奶奶的姓名等自然情况、爷爷的自然情况) 被告一:长子 被告二:次子 被告三:三子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三被告 履行赡养义务 ;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大儿子和小儿子 不尽赡养义务 ,致使原告的晚年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不方便,没有幸福可言,经过调解等皆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无奈只好诉诸法律望法庭依法裁判,保障原告的权益 此致 法院 具状人:(奶奶的名字、爷爷的名字) 年月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