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 律师 接受委托 1、律师介入时间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辩护。 2、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 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 授权委托书 》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 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3)、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据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二)、与 公诉 机关联系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 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 诉讼 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三)、会见和通信 1、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 犯罪嫌疑人 无需经过检察机关批准, 可以随时会见。 2、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通信,但内容应与本案有关。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 取保候审 。 1、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 代理 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