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诈骗罪案件立案标准金额 |
释义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对诈骗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进行了规定。根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超过人民币五千元为数额较大,超过人民币七万元为数额巨大,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分析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对诈骗罪中,诈骗公私财物涉及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在重庆市内适用的规定: 1、行为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超过人民币五千元的,为数额较大; 2、行为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超过人民币七万元的,为数额巨大; 3、行为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拓展延伸 重庆地区诈骗罪案件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准则 重庆地区诈骗罪案件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准则是指在重庆地区对涉及诈骗罪的案件进行定罪和量刑时所依据的标准和准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重庆地区对诈骗罪案件的定罪标准主要考虑涉案金额、手段、后果等因素。量刑准则则包括刑事责任的认定、刑罚种类的选择以及刑罚幅度的确定等方面。重庆地区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准则旨在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一致性,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具体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准则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合理。 结语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重庆地区诈骗罪案件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准则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涉案金额、手段和后果等因素,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人将根据不同数额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这一定罪标准和量刑准则的制定旨在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一致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体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准则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以保证刑罚的公正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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