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问题 |
释义 | 离婚时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问题及其法律认定和操作困难。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可转化为现实财产,但需明确法律界定和规制。双方可协商自行分割,无法协商时仅能对一般财产属性的虚拟财产进行分割。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虚拟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互联网发展使网络虚拟财产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需明确法律定义、性质,并制定评估、分割和处置条款,保护其真实价值和权利人。 法律分析 在当今互联网发达的时代,各类网络平台大举兴起,网民纷纷乐于其中,但是,由此也带来了许多问题。 例如,离婚时虚拟财产的分割问题,包括直播账号分割、游戏账号、游戏装备、Q币、网络店等平台账号的分割。 那么,离婚时这些虚拟财产到底该如何分割呢? 结合《民法典》中的规定: 可以说是确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地位和其财产属性。 游戏账号、游戏装备、Q币、网络店铺等虚拟财产是人们在网络游戏或者利用网络创业过程中投入时间、精力、个人智力等得到的,存在于互联网空间中的非物化、数字化的一种财产形式。 网络虚拟财产一般存在于互联网上,需要通过身份认证等方式获得,所以其具有人身专属性、信息性、虚拟性等特点。 在离婚诉讼中,虚拟财产能否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法律上的认定以及技术上的操作也会有一定的困难。 在实践中,虽然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但是如果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成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时,因其具有财产属性与一般财产属性相吻合,在一定条件下网络虚拟财产也可以转化为现实中的财产。 夫妻间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自行进行分割,若双方协商不成提出分割虚拟财产的请求,也仅能对具有一般财产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分割,且这一财产在一定条件下能转化为现实中的财产。 而且并不是所有的具有一般财产性质的虚拟财产都能进行分割,例如一些游戏账号、游戏装备等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 这些虚拟财产虽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可交易性等与传统财产相吻合的基本性质,但因其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财产所有权也不断的被延伸,网络虚拟财产也逐渐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的一部分。 在我们团队办理的离婚诉讼的案件中,也出现过要求分割网络虚拟财产的离婚案件。 所以,对于网络虚拟财产,首先应从法律上明确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性质等,以便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其进行认定和规制。 其次法律还应依据网络虚拟财产性质等特征明确规定相应的评估、分割和处置等条款,使其真实价值和相应的权利人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结语 在当今互联网发达的时代,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问题日益突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非物化、数字化的财产形式,具有人身专属性、信息性和虚拟性等特点。然而,在离婚诉讼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认定和操作存在一定困难。虽然我国尚未明确界定网络虚拟财产,但在一定条件下,具有财产属性的虚拟财产可以转化为现实中的财产。对于夫妻间的网络虚拟财产分割,可通过协商或提起诉讼进行处理,但并非所有具有一般财产性质的虚拟财产都可分割。因此,需要明确法律概念、性质,并制定相应的评估、分割和处置规定,以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真实价值和权利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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