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释义 | 不救助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和儿童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和儿童时,未按照职责尽义务,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和儿童遭受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 法律分析 不救助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和儿童罪,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和儿童时,未按照职责尽义务,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和儿童遭受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应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职责,如果其拒不履行其职责,不但使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不能进行或难以进行,还会使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和群众对国家机关不信任和不满,损害国家机关的信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职责,并接到“解救要求”或“举报”。这是履行解救义务的前提条件。必须具有不进行解救的行为,即行为人接到解救要求或者举报后,不履行解救职责。所谓不进行解救,是指接到解救要求或者举报后,不采取任何解救措施,或者推诱、拖延解救工作。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拓展延伸 本文讨论的是 '2. 本罪侵犯的客体及构成要件' 这一问题。本罪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以及该行为的构成要件。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对象,例如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公共利益等。构成要件则是指犯罪行为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例如故意、过失、犯罪目的等。 在本罪中,客体往往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例如,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而构成要件则是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例如,在盗窃罪中,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 总之,本罪侵犯的客体及构成要件是犯罪行为所必须满足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故意、过失、犯罪目的等。在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成立时,需要考虑是否满足这些构成要件,以及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 结语 不救助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和儿童罪是一种严重罪行,它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和儿童时,未按照职责尽义务,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和儿童遭受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有责任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如果他们拒不履行解救职责,将会损害国家机关的信誉,使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和群众对国家机关不信任和不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职责,并接到“解救要求”或“举报”。必须具有不进行解救的行为,即行为人接到解救要求或者举报后,不履行解救职责。所谓不进行解救,是指接到解救要求或者举报后,不采取任何解救措施,或者推诱、拖延解救工作。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二十二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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