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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取保候审期间能否申诉
释义
    取保候审期间能申诉。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行为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公民的监督权包括哪些
    法律规定,公民的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二、申诉按照部门分类怎样做
    申诉按照部门的具体分类可以如下,行为人可以自行选择:
    1、如果行为人不服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相关决定的,可以向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申诉;
    2、如果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控告检察部门申诉;
    3、行为人不服不立案决定的,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不服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侦查行为的,可以选择向侦查监督部门申诉;
    4、行为人如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和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可以向公诉机关申诉;
    5、有关监狱负责的相关事项的可以向监所部门申诉。
    三、强制措施如何变更?
    强制措施的变更可以由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请求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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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0:5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