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之后收到检查院通知说让我去谈话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对未被逮捕或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实现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羁押的目的。 法律分析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拓展延伸 取保候审后收到检察院通知要求谈话:了解案件进展与法律责任 在取保候审期间,收到检察院通知要求谈话,意味着检察机关希望了解您与案件相关的进展情况,并就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了解。这次谈话可能是为了收集更多证据、澄清事实、评估案件的严重性,或者确定您是否存在其他涉案行为。在谈话中,您应当如实回答检察官的问题,并提供相关证据或解释。请注意,谈话过程中您有权保持沉默,并可以要求律师的陪同。与检察官的合作和配合是重要的,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从而做出合理的决策。 结语 取保候审后收到检察院通知要求谈话,是为了进一步了解案件进展和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谈话中,您应如实回答问题,并提供相关证据或解释。请注意,您有权保持沉默并要求律师陪同。与检察官的合作与配合对于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请积极配合,以便他们做出合理的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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