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予批捕证据不足取保候审,但是谅解书已出且已赔偿,看守所羁押36天后出来案件返回办案单位的,通常不会收押。 看守所是对罪犯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临时羁押的场所。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看守所的任务具体如下: 1、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 2、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 3、保障侦查、以免犯罪人嫌疑人逃跑、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