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企业破产之后,需要成立专门的清算组,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当通知、公告本企业债权人,清理债务、债权,并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法律规定清算组的此项义务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债权人在被通知、公告之后,也应当积极地主张自己的债权,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对于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已经申报的债权人有权优先参与分配,得以清偿。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以期投资额为限,如果股东不存在虚假出资、欠缴出资和转移公司财产等行为的,其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