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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释义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三)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五)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一、担保注意事项
    1、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明确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目前我国法律是禁止企业间进行借款的,而对个人之间借款没有此规定,故在签订抵押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
    3、抵押合同中不能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没有清偿债务能力时,就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此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4、用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比如房产、土地、汽车等作抵押物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不生效;用其他财产作抵押物的,可以自愿向公证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且只有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才有对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以外的人)的效力。
    5、注意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法定部门。
    二、房屋抵押需要户口本原件吗
    房屋抵押登记一般是不需要提供户口簿的,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第七十六条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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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5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