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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技术合同认定山东省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释义
    首次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选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完成后,通过“登记系统”录入技术合同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资料。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通过“登记系统”对技术合同进行初审、分类登记和核定技术性收入,并提交济南市科技局审核认定,生成技术合同数据,税务部门通过金三核心征管-嵌入式辅助平台下的“科技成果转化信息”页面,查询、查看或重新获取认定证明信息。
    技术合同经审核认定后,申请认定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登记系统”自行打印盖有“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服务中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电子印章的“山东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证明”。
    技术合同通过审核认定形成技术合同数据后,纳税人在登录“登记系统”查看或打印审核证明时,系统将出现税收优惠提示页面,引导纳税人自主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技术合同认定的规定有哪些?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国家秘密。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保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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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0 13:4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