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教师资格认定办理需要什么要求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要求,包括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以及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需要满足的条件。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包括《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 法律分析 1. 申请人应未满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 具有天津户籍或持有签注期限内的天津市居住证,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及人事档案在天津; 3. 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4. 满足《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所规定的学历要求; 5. 参加过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6. 拥有二级乙等或以上级别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7.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够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天津教师资格认定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2、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拓展延伸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中明确规定了年龄的要求。其中,对于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要求年满18周岁;对于初中、高中、中等职业教师资格,要求年满16周岁。 然而,根据最近几年的教师资格考试命题规律,年龄要求可能会出现一定的灵活性。有些地区可能会对年龄要求进行适当的放宽,而有些地区则可能维持原要求。 因此,对于教师资格认定的年龄要求,考生应当及时了解当地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以便于准确地了解自己的报名条件。 结语 想要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未满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天津户籍或持有签注期限内的天津市居住证、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及人事档案在天津、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满足《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所规定的学历要求、参加过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拥有二级乙等或以上级别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以及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够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此外,申请人还需要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三章 学 校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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