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教师资格认定办理需要哪些前提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天津教师资格认定的办理流程和条件。申请人需满足年龄限制、户籍或居住证要求、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学历要求和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要求。办理流程包括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中审查包括纸质审查和专家评审。申请人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办理。法律依据包括《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 法律分析 1. 申请人应未满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 具有天津户籍或持有签注期限内的天津市居住证,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及人事档案在天津; 3. 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4. 满足《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所规定的学历要求; 5. 参加过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6. 拥有二级乙等或以上级别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7.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够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天津教师资格认定的办理流程 1、受理,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审批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形成《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电子版;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电子版。 2、审查,纸质审查和专家评审 3、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成 三、天津教师资格认定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2、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拓展延伸 对于教师资格认定的办理流程,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 网上申报:申请人应在指定时间内通过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网站完成网上申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 2. 现场确认:申请人需前往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并进行现场审核。 3. 缴纳费用:申请人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教师资格认定费用。 4. 考试或评审:申请人需要参加相应的考试或评审,以检验其教学能力和水平。 5. 发证:通过考试或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将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6. 注册: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注册,以便于使用和管理。 综上所述,教师资格认定的办理流程包括网上申报、现场确认、缴纳费用、考试或评审、发证和注册等步骤。申请人需按照相关规定按时完成各项手续,以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结语 想要申请认定天津教师资格,申请人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未满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天津户籍或持有签注期限内的天津市居住证、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及人事档案在天津、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满足《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学历要求、参加过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拥有二级乙等或以上级别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以及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够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办理流程包括受理、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和决定,申请人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成。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二章 学 生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