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俄罗斯特许协议法 |
释义 | 【招标】俄罗斯特许协议法 1. 根据特许协议,一方应自筹资金建设和改造本协议所指的产权归属或未来将归属另一方的不动产,并进行特许协议客体的使用活动,而特许权出让方应在本协议规定期限内,向特许权受让方提供进行上述活动所需的特许协议客体的拥有权和使用权。 2. 特许协议是包含联邦法所要求的各种合同要件的合同。特许协议双方的关系在相应部分适用于民法中有关合同的规则,其要件包含于特许协议,除非超出本联邦法或特许协议实质内容。 3. 本联邦法目的中所涉及的特许协议客体的改造包括:以推广新技术、生产流程机械化和自动化、旧设备的更新改造为基础的改建,特许协议客体或其部件的技术或功能改良,以及特许协议客体其它性能和运营特性的改善。 4. 进行改造的特许协议客体在特许协议签约时应属于特许权出让方所有,并不受第三方支配。 5.特许协议客体的改造不得变更用途。 6. 特许权受让方不得将特许协议客体转为抵押物或转让他方。 7. 如特许协议无特殊约定,特许权受让方通过特许协议所确定的经营活动取得的产品和收入归特许权受让方所有。 8. 如特许协议无特殊约定,特许协议客体若出现意外灭失或损坏,则由特许权受让方自行承担。特许协议可以要求特许权受让方承担出资为特许协议客体办理保险的义务。 9. 特许协议可规定特许权出让方向特许权受让方提供与特许协议客体配套的、并用于特许协议所确定的运营活动的自属资产,供特许权受让方掌控和使用。在上述情况下,特许协议中应描述此类资产及其组成、确定特许权受让方使用的目的和期限,以及特许协议中止时特许权受让方返还该资产的程序。特许协议中可明确特许权受让方对该类资产担负优化改造、及时替换落后和老化设备、改良运营性能指标的义务。 10. 如特许协议无特殊约定,特许权受让方在履行特许协议时建造或取得的非特许协议客体的资产的所有权归属特许权受让方。 11. 如特许协议无特殊约定,特许权受让方在履行特许协议过程中自付费用取得的独占性知识产权归特许权出让方所有。 12. 如特许协议无特殊约定,特许权受让方负担履行特许协议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13. 特许权出让方有权承担特许协议客体建造和改造、使用的部分费用,并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其它联邦法规、俄罗斯联邦主体法规和地方自治机关的法规出具保函。特许权出让方所承担的费用金额应在特许协议的招标文件、或在无招标签署特许协议的决议及特许协议中注明。 14. 特许权受让方应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运营所建或改造的特许协议客体。 15. 特许权受让方应对特许协议客体及根据本条第9款向特许权受让方所供的不动产的拥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国家登记,并以此作为对特许权出让方所有权的承担方式。特许权受让方对所建特许协议客体拥有权和使用权的国家登记与特许权出让方对此客体的所有权登记同时进行。 16.对于特许协议客体的核算,可由特许权受让方采用单独帐目进行,并计入该客体的折旧情况。 第4条、 特许协议的客体 1. 特许协议的客体为不动产,包括下列: 1) 公路和运输基础设施类工程建筑,其中包括桥梁、高架桥、隧道、停车场、汽车检查站、货车收费站; 2) 铁路运输工程设施; 3) 管道运输工程设施; 4) 海运和河运码头, 包括码头的水利工程及其生产性和工程性基础设施工程; 5) 海运和河运船舶, 混装船,以及用于破冰引导、水文地理、科研考察的船只,摆渡用船,浮动和干船坞; 6) 机场或用于飞行器的起飞、降落、滑行、停靠的建筑和设施; 7) 机场生产性和工程性基础设施工程; 8) 用于空中运输调度的统一系统设施; 9) 用于水文地理的建筑设施; 10) 电力和热力生产、传输及配送的工程设施; 11) 社会基础设施系统和其它社会生活项目,包括供水、供热、供气、供电、排水、废水净化、生活垃圾加工利用、城乡照明设施、美化工程等; 12) 地铁和其它公共交通设施; 13) 治疗预防、医学活动、旅游休假用设施; 14) 卫生保健、教育、文化、体育及其它社会文化、社会生活用设施; 2. 如果特许协议客体和其它非国有或市政资产被确定为用于公共用途、保障统一技术流程和特许协议所设定的业务,则特许权出让方有权与非国有或市政资产的所有者签定民事法律合同,并以此确定向特许权受让方提供此项资产的条件和程序,但此合同所产生的权力和义务必须附属于特许协议关系下。 第5条、 特许协议的双方 1.特许协议的双方为: 1) 特许权出让方:俄罗斯联邦, 其代表为俄罗斯联邦政府或其授命全权联邦执行机关;或俄罗斯联邦主体,其代表为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政权机关;或市政当局,其代表为地方自治机关。 2) 特许权受让方:个体工商者、俄罗斯或外国法人、由两个及更多法人组成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处于运行状态的一般契约关系联合体。 2. 通过条件让步或债务转让的形式变更特许协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应在特许协议客体投入运营后并征得特许权出让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特许权受让方无权将特许协议规定的自身权力用于抵押。 3. 特许权受让方法人在改组为另外法人时,其权力与义务的转让须在改组或改组后新成立的法人符合特许协议签约决议所约定的条件下进行。 第6条、 特许协议的有效期 特许协议的有效期将参考特许协议客体的建设和改造周期、投资规模、资金回收期以及特许协议规定的特许权受让方其它义务等因素在特许协议中予以确定。 第7条、 特许协议的支付条款 1. 特许协议约定,在特许协议客体使用期间特许权受让方向特许权出让方支付租金。租金可在使用期末一次付清,也可在使用的单个期限内支付。租金的金额、形式、支付程序和期限可依据特许协议签约决议在特许协议中注明。 2. 租金可按下列形式确定: 1) 采用固定金额,分期或一次性向相应级别的财政支付; 2) 根据特许权受让方执行特许协议过程中生产产品或经营所得的比例予以确定; 3) 特许权受让方将所拥有的资产转让给特许权出让方; 3. 特许协议的双方可在特许协议中规定对本条第2款所涉及的租金形式进行组合。 第8条、 特许权受让方的权力和义务 1. 在履行特许协议中,特许权受让方有权: 1) 依据本联邦法和特许协议规定的程序支配特许协议客体; 2) 依靠自身实力和吸收第三方加入来履行特许协议。特许权受让方对第三方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3) 按照特许协议所约定的程序,在遵守该协议保密条款情况下,为了完成特许协议所规定义务,无偿使用特许协议履行过程中特许权受让方自行取得的排他性知识产权。 2. 在履行特许协议中,特许权受让方必须: 1) 在特许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建造和改造特许协议客体,并将其投入使用。 2) 按照特许协议规定的程序和目的使用特许协议客体; 3) 从事特许协议所约定的业务活动,在未得到特许权出让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中止此项业务; 4) 保障在特许协议业务开展过程中消费者能够得到相应的产品、工程和服务; 5) 向消费者提供联邦法、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地方自治机关法规所约定的优惠,包括按照特许协议约定的情况和程序支付产品、工程和服务时的优惠。 6) 维护特许协议客体,保障其处于完好状态,自付费用进行日常维修和大修,如特许协议无特殊约定,承担该客体的保养支出。 第9条、 特许权出让方监督特许协议履行情况的权力 1. 特许权出让方对特许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或其授命全权联邦执行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的代表人员负责。根据特许协议,其对特许协议客体及对相关业务文件拥有无障碍接触权。 2. 特许权出让方监督特许权受让方履行特许协议条款的情况,包括是否按约定期限建造和改造特许协议客体,是否对建造和改造工程注入资本,是否保证特许协议客体的经济技术指标与特许协议的要求相符,是否开展特许协议所约定的业务,是否按照特许协议所确定的用途使用特许协议客体。 3. 本条第1款所列机关的代表无权: 1) 干涉特许权受让方的经营活动; 2) 泄露特许协议中确定为机密的信息或商业秘密; 4. 特许权出让方监督特许权受让方履行特许协议条款的程序在特许协议中加以规定。 第10条、 特许协议的条款 1. 特许协议应包含以下条款: 1) 特许权受让方建造和改造特许协议客体及按时完成工程的义务; 2) 特许权受让方开展特许协议所约定业务的义务; 3) 特许协议有效期; 4) 特许协议客体的组成与描述,包括经济技术指标; 5) 向特许权受让方提供用于特许协议所约定业务用地的程序,及与特许权受让方签定土地租赁合同的期限; 6) 特许协议客体使用的用途和期限; 7) 其它联邦法涉及的实质性条款; 2.除本条第1款所述实质性条款外,特许协议还可包含其它不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和招标条件的其它内容,包括: 1) 从事特许协议所规定业务的产品生产、工程履行、服务提供的规模; 2) 特许协议所规定业务的所产产品、工程、服务的价格以及价格加价幅度的确定和更改的程序和条件; 3)建造和改造的特许协议客体的投资规模; 4) 建造和改造的特许协议客体的交付使用的工期,该客体应符合特许协议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要求; 5) 特许权受让方在特许协议规定期限内在内销市场销售所产产品、工程、服务的义务; 6) 特许权受让方按照约定的价格加价幅度和可调整的价格销售所产产品、工程、服务的义务; 7) 特许权受让方向消费者提供联邦法、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地方自治机关法规所约定的优惠,包括支付产品、工程和服务时的优惠的义务; 8) 特许权受让方确保履行特许协议所列义务的方法,包括特许协议客体损失或损坏的风险承保; 9) 特许权出让方对建造和改造的特许协议客体、使用所述客体进行部分融资的义务; 3. 当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使用联邦预算系统的预算资金对向公民或其它消费者提供的某种产品、工程和服务进行全额融资时,对于此类产品、工程和服务的提供,特许协议不应规定由公民或其它消费者自付费用。 4. 针对第4条第1款所列部分特许协议客体,俄罗斯联邦政府将颁布特许协议范本。 第11条、向特许权受让方提供用地的特殊规定 1.在特许协议有效期内,由特许权出让方向特许权受让方提供用于安置特许协议客体和特许权受让方开展特许协议所列业务所必须的成块土地的租赁。与特许权受让方签定土地租赁合同应不晚于特许协议签定后的60个工作日内。 2. 如土地租赁合同中无特殊约定,特许权受让方无权将该合同中自身的权力转移给其它方和转租土地。 3.特许协议的中止是土地租赁合同中止的依据。 第12条、特许权受让方对特许协议客体质量的责任 1.在建造和改造特许协议客体过程中,特许权受让方如果违反特许协议的要求和建造和改造特许协议客体的技术细则、设计文件和其它必须的质量要求,特许权受让方对特许权出让方承担责任。 2. 如发生本条第1款所述违反要求的情况,特许权出让方有权要求特许权受让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改正违约情况。 3. 如发生本条第1款所述情况且特许权受让方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改正或已造成实质性损害,特许权出让方有权要求其赔偿。 4. 在特许协议约定期限内,特许权受让方对特许权出让方承担保证特许协议客体质量的责任。如无相应规定,则自该客体交付特许权出让方之日起5年内特许权受让方对特许权出让方均需负责。如特许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少于5年,当该期限结束后,且自该客体交付特许权出让方之日起未满5年的期间内,若发现建造和改造的特许协议客体存在违反质量要求的情况,且特许权出让方能够证明违反质量的情况是在客体交付之日前就已发生或是由于交付之日前的原因而发生,则特许权受让方须对特许权出让方负责。 第13条、 特许协议的签定、更改和中止 1. 除本联邦法第37条所列情况外,特许协议的签定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2. 特许协议根据本联邦法第10条第4款约定的特许协议范本签定。 3. 特许协议可在双方协商后予以更改,但在招标基础上确立的特许协议条款只有在本联邦法第20条第1款和第3款所述的情形下方可改动。 4.应特许协议一方的请求,依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作出的法庭判决可以对特许协议进行更改。 5.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特许协议即予终止: 1)特许协议有效期结束; 2) 双方协商中止; 3) 法庭判决特许协议提前废除。 第14条、终止特许协议的结果 1. 特许权受让方必须在特许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向特许权出让方转让特许协议客体、特许协议约定的其它资产和本联邦法第3条第9款确定的其它资产。 2. 特许权受让方向特许权出让方转让的特许协议客体、特许协议约定的其它资产、本联邦法第3条第9款确定的其它资产,应处于特许协议约定的状态,能够用于从事特许协议约定的业务活动,符合本联邦法的各项要求,且不侵犯第三方权益。 3. 特许权受让方转让、特许权出让方接受特许协议客体和特许协议约定的其它资产以及本联邦法第3条第9款确定的其它资产的行为,通过特许协议双方在交接证书或其它交接文件上签字的方式完成。 4. 如本联邦法和特许协议无特殊约定,特许权受让方向特许权出让方转让特许协议客体和特许协议约定的其它资产、本联邦法第3条第9款确定的其它资产的义务,以特许权出让方接收该客体或该资产、特许协议双方签定相应交接文件为终结。如特许协议一方拒绝在交接文件上签字,则认为该方拒绝履行特许协议。 5. 特许协议客体和特许协议约定的其它资产、本联邦法第3条第9款确定的不动产的拥有权和使用权的中止,应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国家登记。 第15条、 根据法庭判决终止特许协议 1.如特许协议一方实质性违反特许协议条款、实质性改变签定特许协议时所约定的双方义务,以及出现本联邦法和其它联邦法或特许协议规定的情况,应特许协议另一方的请求,法庭可判决终止特许协议。 2. 实质性违反特许协议条款的行为包括: 1) 不能按期建造和改造不动产项目; 2) 将特许协议客体使用于非特许协议约定的用途,并违反特许协议客体使用的程序; 3) 特许权受让方不履行特许协议约定的业务活动; 4) 在不经特许权出让方同意的情况下,中止或暂停特许协议约定的业务活动; 5) 特许权受让方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特许协议约定的向公民和其它消费者提供产品、工程和服务,包括供水、供热、供气、供电、排水、公共运输等义务; 3. 除本条第2款所列实质性违反特许协议条款的行为外,还可在特许协议中规定特许权出让方或特许权受让方实质性违反特许协议条款的行为。 4. 当特许权受让方法人改组或改组后新建法人不符合签定特许协议决议的要求时,特许协议可以失效。 第16条、 特许协议双方的责任 特许协议双方对于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自身义务承担本联邦法和其它联邦法及特许协议约定的经济责任。 第17条、 争议解决程序 特许权出让方与特许权受让方之间的争议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解决。 第二章. 特许权受让方权力和合法利益的保障 第18条、对于开展特许协议所规定业务的保障 1. 在特许权受让方从事特许协议规定的业务活动时,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公约、本联邦法和其它联邦法、其它俄罗斯联邦法规文件的规定,保证其权力和合法利益受到保障。 2. 特许权受让方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或上述机关官员的非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要求。 第19条、对于特许权受让方平等权利的保障 特许权受让方,包括为外国法人的特许权受让方,享受俄罗斯联邦法律所规定的平等权利,避免受到歧视性措施和其它阻碍特许权受让方自由支配投资及履行特许协议规定业务后所取得的产品和收益的法律待遇。 第20条、 当法律变更不利于特许权受让方时对其权力的保障 1. 如果在特许协议有效期内,俄罗斯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地方自治机关法规出台了对于特许权受让方地位不利的规定,使其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签定特许协议时有权取得的收益,特许协议双方可修改特许协议的条款,以保障特许权受让方在特许协议签约之日已拥有的财产权益。此类修改的程序在特许协议中予以约定。 2. 当对涉及到保护地矿资源、生态环境和居民健康的俄罗斯联邦技术细则和其它法律标准文件进行修改时,本条第1款所列修改特许协议条款的情况不予适用。 3. 如果在特许协议有效期内,特许权受让方根据特许协议按管理价格和参照管理价格加价幅度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工程和服务,当出现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述情况时,根据特许权受让方的请求,应对该特许协议条款进行改动。 第3章、特许协议签定的程序 第21条、特许协议签约权的招标 1. 特许协议签约权的招标可以是公开的,或者是非公开的。 2. 当特许协议客体的相关信息属于国家机密,以及当特许协议客体对保障国防能力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时,此类特许协议的签署适用于非公开招标。进行非公开招标时,特许权出让方、招标委员会和投标方应遵守俄罗斯联邦国家保密法。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保密法,属于国家机密的信息不得在大众传媒上公布、不得在因特网上发布、也不得在依据签定特许协议的决议书而发送给投标方的招标通知中体现。 3. 进行公开招标时,本联邦法第24-26条和第35条规定的信息应在特许权出让方因特网官方网站上发布。如果市政当局没有因特网官方网站,则以市政当局所属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因特网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为准。市政当局无需为此类消息的发布付费。 4. 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确定发布公开招标信息的因特网官方网站。 第22条、签定特许协议的决议书 1. 签定特许协议的决议书由特许权出让方作出: 1) 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特许协议客体外,如果该客体的所有权归属于俄罗斯联邦,决议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作出; 2) 对于保障国家安全及国防能力具有战略意义的特许协议客体,其决议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授权俄罗斯联邦政府作出; 3) 如果特许协议客体的所有权归属于俄罗斯联邦主体,决议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政权机关作出; 4) 如果特许协议客体的所有权归属于市政当局,决议由地方自治机关作出; 2. 签定特许协议的决议书应规定: 1) 招标文件,包括特许协议条款; 2) 签定特许协议的程序; 3) 进行特许协议签约权招标的招标委员会组成; 3. 如果联邦法规定采用非招标方式签定特许协议,则在签定特许协议的决议书中规定特许协议条件、特许协议签约程序和对特许权受让方的要求。 4. 对于签定特许协议的决议书提出异议,可以通过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23条、 招标文件 1. 招标文件应包括: 1) 特许协议的条款; 2) 特许协议客体的组成与描述,包括经济技术指标; 3) 对投标方的要求,并依此进行资格预审; 4) 招标条件及本联邦法第24条第3款规定的招标条件参数; 5) 申请方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的详尽清单,以及上述文件和资料的递交方式; 6) 公布、刊登举行招标活动的期限,或根据签定特许协议的决议书向指定人士发送招标通告并同时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期限; 7) 提交投标申请的程序和对其要求; 8) 提交投标申请的地点和期限; 9) 递交招标文件的程序、地点和期限; 10) 对招标文件条款进行解释的程序; 11) 标示用于保障特许权受让方履行特许协议所规定义务的方法; 12) 为保证履行特许协议决议书规定的义务而交纳的保证金金额,交纳程序和期限、保证金帐户的要项; 13) 公布、刊登招标通告的期限; 14) 递交投标书的程序、地点和期限; 15) 更改和收回投标申请和标书的程序和期限; 16) 开启投标申请的程序、地点和时间; 17) 对投标方进行资格预审的程序和期限,及预审纪要的签字日期; 18) 开标程序、地点和时间; 19) 标书的评审程序; 20) 确定中标者的程序; 21) 招标结果纪要的签字期限; 22) 特许协议签约期限; 23) 开展特许协议所约定业务活动用地租赁合同草案; 24) 特许协议草案. 2. 招标文件不应包含商标和服务标牌、公司名称、专利、有用模型、工业样品或商品产地名称。 3. 招标文件不应包含无端限制某一投标方参加投标和为某一投标方创造优越条件的的条款。 4. 从特许权出让方通过指定的正式刊物公布、通过因特网官方网站发布招标信息,或向根据签定特许协议的决议书确定发送投标邀请书的人士发送通知之日起,特许权出让方或招标委员会须按照招标通告所规定的程序向提出申请的申请方提供招标文件。如事先规定申请方需支付招标文件的费用,则申请方应预先付款。不得早于本条规定期限向申请方提供招标文件。 5. 如截标日期前10日内,申请方向特许权出让方或招标委员会提出疑问,后者须以书面形式对招标文件条款进行解释。在不晚于收到问询后的5日内、且在不晚于截标日前的5日内,特许权出让方或招标委员会应向每位申请人发送招标文件条款的解释。该解释附提问内容,但不标明提问者的身份。如招标为公开招标,此类解释还应通过因特网官方网站发布。本条所述的提问附带解释可以通过电子形式发送。 6. 在承诺延长招标申请或投标书递交期限不少于30个工作日的情况下,特许权出让方有权对招标文件做出修改。招标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修改通过特许权出让方指定的正式刊物公布、因特网官方网站发布,或根据签定特许协议的决议书向有关人士发出通知。 第24条、招标条件 1. 招标条件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并按本联邦法第32条和第33条规定的程序,用于标书的评定。 2. 招标条件可规定: 1) 特许协议客体建造和改造的期限; 2) 自签定特许协议之日起至建造和改造的特许协议客体符合经济技术指标之日的期限; 3)特许协议客体的经济技术指标; 4) 特许协议所约定的业务活动中提供产品、工程和服务的规模; 5)特许协议签定之日起至特许协议所约定的业务活动中提供产品、工程和服务达到协议所规定规模的期限; 6) 租金金额; 7) 在履行特许协议所约定的业务活动中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的上限价格,以及价格的加价幅度。 3. 针对每种招标条件规定以下参数: 1) 不为零的初始条件; 2) 投标书中招标条件初始条件的减少或增加; 3) 考核招标条件重要性的系数; 4. 考核招标条件重要性的系数数值从0至1,所有系数的和正好为1。 第25条、 招标委员会 1. 为开展招标活动,特许权出让方成立招标委员会,其成员不应少于5人。如果招标委员会会议的参加人数不少于50%,且每人具备1票发言权,则委员会有权以与会者多数票形式通过决议。如表决票数相等,则主席票可具最终决定权。招标委员会决议以纪要形式起草,并由与会者签字。 2. 招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是提交投标申请的的公民,或提交投标申请组织的成员,或此类组织的股东、其领导机关的成员或投标方的关联人员。如招标委员会成员出现上述人员,则特许权出让方应予以撤换。 3. 招标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1) 公布和发布招标信息; 2) 根据签定特许协议决议书向指定人士发送通知书并同时发放投标邀请函; 3) 公布、刊登修改招标文件的通知,并根据签定特许协议决议书向指定人士发送上述通知; 4) 接受投标申请; 5) 向提交投标申请的人士提供招标文件,并解释其条款; 6) 审查投标申请; 7) 确定没有通过预审的申请方,通过决议淘汰此类申请方,并向其发送相关通知; 8) 确定参加投标的各方; 9) 向投标方发送投标邀请,并审标和评标; 10) 裁定中标人,并向其发送中标通知; 11) 签署有关招标结果的纪要; 12) 通知投标各方招标的结果; 13) 公布和发布招标结果的信息; 第26条、 招标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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