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构成的基本要件 |
释义 | 要约的基本要件包括五个方面,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且向相对人发出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必须明确且完整,要约必须是向特定的人发出意思表示,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并受要约人承诺,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要约的特点包括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向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内容必须明确且完整且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并受要约人承诺、要约必须具有缔结 法律分析 一、要约的基本要件包括: 1.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且完整。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图。所谓“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由于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这样要约中必须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即难以作出承诺,即使作了承诺,也会因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二)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谓特定的当事人,应当是为外界所能客观确定的人,至于其为何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是本人还是其代理人,可以在所不问。 (三)要约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只有经相对人的承诺,才能达到要约人的目的——订立合同。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表示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的相对人既可以是特定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通常是向具体的企业、公司、商号或个人直接发出要约。 (四)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而且须受要约人承诺。要约只有在送达到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拘束力。如果要约在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当然对话要约则不存在送达问题,只要求要约人(包括其代理人)应当将要约的内容告知受要约人,使其了解其内容。而对于非对话要约,则应将要约的信件送达到能够为受要约人所能支配的地方。至于受要约人是否实际拆阅了这些信件或文件,则不必考虑。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以真实的意思作出表示接受要约的承诺后,一项要约才真正产生法律效力。 (五)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这种意思表示须具有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其外在表现形式为要约人主动要求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凡不具有以自己主动提出订立合同为目的的行为,尽管貌似要约,也不应视为要约。这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只有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使要约发出后产生应有的拘束力。 二、要约的特点有什么 (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2、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哪些情况下要约不生效 合同要约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不是法律行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根据《民法典》规定,要约原则上可以撤销,但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可撤销: (一)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如要约人在要约中表示“本公司决不撤销”。 (二)要约人确认了承诺期限的。 (三)要约中虽然没有规定承诺期,但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为改造珍重了准备工作的。根据这一规定精神,实际中大部分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要约。 拓展延伸 要约是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的重要方式,其构成要素应当明确且完整。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要约应当具备明确且完整的要约内容,即要约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德。同时,要约应当向相对人发出,并且应当送达受要约人。最后,要约应当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即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实现某种利益。 然而,在实践中,要约的构成要素可能存在不完整或者不明确的情况。此时,相对人有权要求要约人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以确保要约内容的完整性和明确性。同时,如果要约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相对人可以依法向要约人发出要约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答复。 综上所述,要约的构成要素应当明确且完整,且应当向相对人发出并送达受要约人。同时,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实现某种利益。如果要约内容不明确或者不完整,相对人有权要求要约人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答复。 结语 要约的基本要件包括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且完整、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并受要约人承诺、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要约的特点包括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不生效的情况包括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要约人确认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中虽然没有规定承诺期,但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为改造珍重了准备工作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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