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按照公共利益需要和合理用途的要求,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范围、标准和补偿费用等事项。征收土地物品的公益性评估应根据该土地物品对公共利益的贡献程度、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按照公共利益需要和合理用途的要求,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范围、标准和补偿费用等事项。 2.《征地补偿与安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物品的补偿应当按照其公益性、实用性、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3.《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征收的房屋附着物和附属设施,应当根据其实用性、公益性、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综上可知,评估征地物品的公益性应综合考虑其贡献程度、市场价值等因素,确保征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和合理用途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