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因复杂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二十日,并应当告知申请人。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该行政行为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1.《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因复杂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二十日,并应当告知申请人。 2.《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该行政行为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