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 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 的,依照其规定。“依法成立”是法人成立条件的原则性规定,与其他条件之间并不是并列关系,法人成立的四个基本 要件,即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 一、法人的权利有: 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该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3、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二、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提交材料有: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