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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转让的特征是什么?
释义
    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
    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2、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
    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原因而产生,可能基于买卖、赠与,也可能是代物清偿,但不论其原因为何及其有效与否,对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就是债权让与的无因性。该无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3、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
    债权让与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所以要求让与人就债权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无处分权人让与他人债权除非经债权人追认,否则,其行为无效。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债权转让的具体处理和认定情况,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办理,应当严格基于债权的合法性,以及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转让达成的协议条款内容而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一、债务人不还款担保人有什么责任
    若债务人不偿还债务,保证人可以先偿还欠款,之后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相关法律知识: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二)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民法典》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
    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
    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
    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
    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二))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例如《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四)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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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0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