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标准 |
释义 |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判断标准: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主要表现为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形成。夫妻是否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一、丈夫欠债妻子如何自保 丈夫欠债妻子自保的方法具体如下: 1、举证证明该笔债务自己不知情,自己没有在相关债权文书上签字且事后也没有对该笔债务追认; 2、举证证明丈夫的该笔钱款用于其个人用途,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如果证明成功,也不会承担还款责任; 3、举证证明属于丈夫的赌债等非法债务。 银行贷款需要符合的条件具体如下: 1、中国大陆户籍居民,年龄22~55以内,个别银行能放款到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收入能覆盖还款,具有偿还能力; 3、征信良好大数据良好,查询不太多; 4、没有刑事案件、不良记录等负面信息; 5、并非高危职业或者银行禁入职业; 6、贷款用途合理合规,能提供贷后。 二、一方对外担保的债务不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从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来看,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是为了日常家事,那么适用民法基本原理——表见代理规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行为。 但如果过分扩大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同样会危及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不恰当加重一方的经济风险承受能力。 所以夫妻的负债行为应在日常家事代理的合理范围内,不符合日常家事代理之目的的举债,当然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或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因此形成的担保债务并非为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需要,夫妻双方也未从该保证行为中受益,此担保之债当然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当然,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夫或妻知道另一方的担保行为,并且认可此种担保行为,抑或夫妻双方从担保行为中共同获益,则可以要求他们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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