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判断离婚期间的一方债务是否需要夫妻共同承担,首先应当明确该笔债务是否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是认可,若已共同签字确认或是认可了,则需共同承担;其次,需要判断债务金额大小以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若金额大小及用途均符合家庭开支所需,则需共同承担该笔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进行偿还,夫妻一方欠债的,法院不会强制执行个人财产进行偿还,这是不合法的。,(一)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二)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所谓“约定”,就是夫妻双方经商量后,就哪些债务由谁个人负责承担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对此协议,双方互为认可。但双方如果以逃债为目的的约定是无效的。,(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四)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五)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瞒着对方借钱参加高消费的文化、娱乐活动,或为个人购置贵重生活用品等。,(六)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