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
释义 | 合议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法律制度。指由三个或三个以上(须是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依照法律规定,简单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进行独任审理。 一、对重审和再审的区别 重审与再审在概念和程序上都有差别:1.概念方面。重审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重审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其判决为一审判决。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2.程序方面。重审是针对重大失误的案件判决,判决结束但未执行,是属于未生效的判决。一般由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3.再审是法院判决结束并执行,属于已生效的判决。一般由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而再审。 二、怎样审查行政诉讼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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