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离婚时若无法就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达成共识,可诉至法院,经审理后可判决离婚,此为诉讼离婚制度。其特征为必须符合法律条件,法院发挥主导作用,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法律分析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债务分摊、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婚姻关系的制度。其特征如下:1、法定必要条件;2、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起主导作用;3、人民法院调解和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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