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过户申请强制执行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变更物权的效力,可以用于房产过户手续。如果房管局或被执行人不配合,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并发函给房管局协助执行。法院可以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将无法拍卖或变卖的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拍卖成交或抵债裁定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法院会依法办理。执行法官会与房管局联系,确保执行顺利进行。 法律分析 相关规定解释,帮助 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设立、变更物权的效力。因此可以持人民法院的判决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如果房管局、被执行人不配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给房管局发协助执行函,将房产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四百九十一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第五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 相关想法 1、申请强制执行,办理执行的法官要亲自跑到房地局?那他去房地局都会办哪些手续?递交什么东西,递交给谁? 不一定是他亲自去。你所交的材料,法院的强制执行决定书,通知房管局强制执行决定书。交给房管局领导。 2、如果是到房地局去一趟,应该不费什么时间,执行的法官应该办理过无数这样的强制执行,应该和当地的房地局很熟了,这中间有什么周折。 是的。法院觉得应该执行的话,被执行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法院执行前,要通知对方的)。也有可能,法官任务多。其中味道儿,说不透。 3、我的案件已经判决,是普通的强制执行,我知道强制执行有个期限大概六个月,那六个要是过了,强制执行就消失了?不会六个月内执行法官都没有和房地局有任何联系吧 那不是,法院在6个月内,不执行,你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只要你申请了,法院没有裁定终止执行,终结执行,就没有失效。不会的,法官一定会与房管局联系的,他还要做记录,那是他的工作职责。不然,他就说不清,玩忽职守,后果严重。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设立、变更物权的效力,因此可以持判决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果房管局、被执行人不配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发协助执行函给房管局,将房产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与房管局进行联系,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如果执行期限过了,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法院与房管局之间会有联系,确保执行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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