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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催告应当以什么形式作出
释义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的催告需要以书面形式作出,在催告书之中需要载明当事人履行有的期限、具体需要采取什么形式履行义务等的内容。经催告,当事人若是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依旧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行政相对方负有法定义务又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才能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强迫相对方履行义务。行政法上的义务既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义务,也有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所规定的义务,还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裁定中确定的由行政相对方履行的义务。
    (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类是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4)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的目的,就是警示当事人,如果继续不履行行政决定,且不能给出合理的不履行义务的理由,那么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法定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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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2: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