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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强制催告书的内容有哪些
释义
    行政强制催告书的内容包括:
    1、行政强制执行人;
    2、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
    3、要求执行的具体事项;
    4、强制执行的日期等内容
    行政强制催告书何时送达为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条明确设定了行政机关在申请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但催告程序未明确催告书何时送达,仅原则性地规定行政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送达催告书。怎样理解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履行催告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形成了二种催告书的送达方式。
    (一)、是行政决定送达后,法律所赋予的行政当事人行政复议权和起诉权期限尚未届满,就送达了催告书。认同这种方式的理由是:
    1、将行政催告限定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并未要求必须在执行期内,更未明确不能在诉讼期内。由此可知,行政机关的行政催告无论何时提出,只要满足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即符合法律规定。从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本意也可看出,该条规定通过增设行政机关的行政催告义务来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审查的重点在于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行政催告义务,履行催告义务在申请执行前即可,更不能因未在执行期内履行催告义务认定为程序违法。
    2、若要求行政催告必须在申请执行期间内进行,无形中推迟了行政机关的申请执行时间,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一、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
    (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和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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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4: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