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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股东协议中未明确撤股条款怎么办
释义
    第一,关于公司是否成立。公司法第7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C公司因取得营业执照,已经成立。
    第二,关于合同是否成立。协议自各方签字时,各方已经形成一致意见,因此,合同于各方签字时成立。
    第三,关于合同是否生效,以及ABCD股东合作协议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其一,由于目标公司C公司已经事先存在,新增股东ABD构成了增资,或者股权转让关系。如果协议约定的注册资本多于C公司注册资本,那就就是增资。如果C公司注册资本不变,那就是股权转让关系,即C公司原股东【文中未言明,暂定C和另外一人E】将部分或者全部股份转让给ABD。当然,也可能同时涉及增资和股权转让两种关系。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增资或者股权转让必须经过法定程序,C公司原股东召开股东会,进行决议。由于C公司并未早开股东会,也没有决议,所以该协议内容并未生效。
    第四,法律后果。
    其一,由于原协议未生效,D无需承担出资或者受让股权并支付价款的义务。本案与D无关了。
    其二,股东合作协议未生效,ABC也未办理股东登记手续。但是,ABD以C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的行为,视为合作行为,并未股东行为。股东协议中有关股东权利义务的内容未生效,但是不影响合作合同条款中对各方合同权利义务的效力,因此,各方的权利义务仍然应当遵照合作协议来确认,ABC形成【普通合伙关系】。
    第五,关于B的退还出资额的要求。其一,该项出资额是协议确定的合伙资金,并非借款。该合伙额能够从以下方面予以证实:1、股东合作协议约定金额,2、款项交付日期,3、A是运营方,B交给A是履行合作协议,4、ABC实际以C公司名义实际经营期间的各类文件,能够证实ABC履行合作协议。其二,由于三方无法继续经营,因此,可以确认三方合伙关系终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合伙关系终止后,合伙人对现有合伙财产进行清退。合伙人对合伙财产分割有协议的,遵照协议。没有协议的,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不等的,可以按照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第六,由于双方对分红等内容不存在争议,且与本案的责任认定无关,暂且不论有关分红条款的效力及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所述,B要求A退还资金的要求不能成立。现有合伙财产的分割办法应当由三方协商确定。
    一、注意事项:
    1、应当查清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特别应当注意的是,目标公司因为对外担保而形成的或有负债并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
    2、还应当查清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律师事、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
    二、股东的法律地位
    1、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注意: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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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0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