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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对监护人有争议的,民法典中如何规定
释义
    民法典规定了对监护人有争议的解决程序,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和人民法院的指定监护人等。被监护人长期遭受虐待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更换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拒绝委托他人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以及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都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
    法律分析
    一、对监护人有争议的,民法典中如何规定
    对监护人有争议的,民法典中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二、被监护人长期遭受监护人虐待的能否申请更换监护人
    被监护人长期遭受监护人虐待的,可以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更换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在指定监护人时,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选择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人选。如果被监护人长期遭受监护人虐待,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更换监护人。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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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9: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