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 2、不得改变土地性质与用途; 3、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剩余期限; 4、受让方应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5、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方式有互换、转包、转让、出租、入股等。 一、农民的林地是否可以出售或卖出? 如果是自己的承包地,可以出租的,该出租就是承包土地的流转,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流转后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如果是在承包地上建筑,是改变了土地的性质,属于非法建筑,也是违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二、土地入股融资具体存在哪些问题呢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土地入股融资存在的问题有:1、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正当性争议;2、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的落实障碍;3、改变入股土地的农业用途时有发生;4、土地入股经营失败后处置困难。 三、公益林补贴是从哪一年开始的 是从1996年开始的。需要注意以下两种变化情况:(1)承包期间,承包方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承包期间,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会发包方。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例外: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况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的调整,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承包期限的特别规定。需要强调指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限,是法律明确要求家庭承包应当达到的基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